(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郭艳芬与陈祖仑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艳芬,陈祖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郭艳芬,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斗湖堤镇荣军路。被申请人:陈祖仑,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岸兜村。申请人郭艳芬因与被申请人陈祖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祖仑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祖仑价值17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祖仑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祖仑价值17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郭艳芬用于担保的保证人晏超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五九路的房屋(公安房权证斗字第00043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