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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安贵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周安贵,男,住云南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张沛森。委托代理人: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安贵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安贵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周安贵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兰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