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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卢春梅与龚官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196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龚某某,1966年06月0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卢某某诉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需待被执行人龚某某的另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海 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