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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唐某某,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被告潘某某,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潘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杨爱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