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唐某某,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被告潘某某,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潘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杨爱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