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97号原告:孟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董某,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孟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