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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97号原告:孟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董某,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孟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