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467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震浩诉被告武树禄抚养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467号—2原告武震浩。被告武树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震浩与被告武树禄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震浩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