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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467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震浩诉被告武树禄抚养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467号—2原告武震浩。被告武树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震浩与被告武树禄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震浩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