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秀英与郑全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郭秀英。被告郑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英与被告郑全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原告郭秀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秀英负担。审判员燕向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