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9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91-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月日作出(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胡某于2015年0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8489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82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某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某名下车牌号码为浙A的小型汽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与申请执行人胡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某在2015年8月17日支付案款20000元,在2015年8月24日支付案款30000元,余款从2015年9月起,每个月底之前支付案款5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以上还款协议由案外人丁关娥提供执行担保,如被执行人朱某逾期履行,则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胡某也申请本院暂缓处置已查封的朱某名下车牌号码为浙A的小型汽车。现第一案款20000元被执行人朱某已私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胡某亦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91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朱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胡某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如申请执行人胡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