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被执行人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奥罗国际大酒店、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银行存款368554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