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步峰。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