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沁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廉小梅申请执行尚思琴、刑家会为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小梅,尚思琴,刑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沁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廉小梅,男。被执行人尚思琴,女。被执行人刑家会,男。廉小梅申请执行尚思琴、刑家会为借贷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1995)沁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思琴、刑家会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尚思琴、刑家会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尚思琴银行存款46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