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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沁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廉小梅申请执行尚思琴、刑家会为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小梅,尚思琴,刑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沁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廉小梅,男。被执行人尚思琴,女。被执行人刑家会,男。廉小梅申请执行尚思琴、刑家会为借贷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1995)沁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思琴、刑家会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尚思琴、刑家会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尚思琴银行存款46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