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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姜颖媛与宋贵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颖媛,宋贵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姜颖媛,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宋贵有,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姜颖媛与被告宋贵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颖媛撤回对被告宋贵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