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姜颖媛与宋贵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颖媛,宋贵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姜颖媛,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宋贵有,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姜颖媛与被告宋贵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颖媛撤回对被告宋贵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