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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曾金满与林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曾金满,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庆明,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满与被告林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金满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金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曾金满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