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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堡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南一,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堡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堡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958.5元,由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樊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