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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鹏与被告南京师范大学装潢雕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鹏,南京师范大学装潢雕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张天鹏,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生。被告南京师范大学装潢雕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内。法定代表人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鹏诉被告南京师范大学装潢雕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鹏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张天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