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春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认识,后迫于被告的压力与其交往,并于2003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孩陈小琦。双方于2004年7月6日在紫金县龙窝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记手续,并于2007年2月25日生育一男孩陈耀兴。两个小孩自出生起至今一直在原告的娘家生活。原告在与被告生活期间辛苦经营生意,努力挣钱,但被告却不顾家庭,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且有赌博的恶习。被告曾多次向原告保证改过自新,但无济于事,双方亦曾多次协商离婚,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陈小琦、陈耀兴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说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相互认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3年12月15日生育一个女孩陈小琦。双方于2004年7月6日在紫金县龙窝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2月25日生育一男孩陈耀兴。2015年7月16日,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提供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原、被告从认识至今,并生育了两个小孩,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彼此能够相惜相知实属不易。为了家庭的和睦幸福,原、被告要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多加沟通,站在彼此立场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的关系是能够处理好的。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原告诉请离婚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条件之一,故��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春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耀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