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被告于某。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纯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