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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被告于某。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纯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