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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银万邦,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俞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文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银万邦、被告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歧视原告,稍不顺心就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一直不和。今年3月,我无法忍受家庭暴力,遂离家外出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俞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来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琐事发生过家庭矛盾,我也打骂过原告,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当庭提供古浪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贾某某与俞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某年某月某日在古浪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某年农历某月某日生长女,某年农历某月某日生长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过争吵、打架。2015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有子女,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发生的矛盾,发生过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猜疑,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仍是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家庭,这样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文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安龙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