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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汇亚物流有限公司与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汇亚物流有限公司,易发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广州市汇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淑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烨,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发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汇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汇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汇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汇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