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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胜祥与王军、王宗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祥,男。被执行人王军,男。申请执行人刘胜祥与被执行人王军、王宗强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2011)镇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被告王军赔偿原告刘胜祥抢救费、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55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军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刘胜祥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胜祥以被执行人王军已出现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同日,被执行人王军在家人的协助下主动履行了30000元的赔偿义务,后经本院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刘胜祥的意见,其自愿表示对下余案件标的款55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予以放弃,并于2015年8月19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胜祥自愿放弃部分标的款和迟延履行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王军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文 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海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