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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陈建红、黄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陈建红,黄圣,肖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街195号。负责人沈荣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建红,农民。被执行人黄圣,农民。被执行人肖世虎,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红、黄圣、肖世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432.7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4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432.79元及利息。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红、黄圣、肖世虎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红、黄圣、肖世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