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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朝福、黄浪与王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福,黄浪,王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18号原告黄朝福,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黄浪,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萍,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福、黄浪与被告王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福、黄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福、黄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黄朝福、黄浪负担(此费二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