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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秦某某,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现住包头市东河区鹿鸣上苑10号楼1单元1501号。被告宋某某,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惠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