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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40年1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袁玉梅,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某乙,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