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龚立平与肖光辉、张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立平,肖光辉,张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二庭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18份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143号原告龚立平,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肖光辉,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张赐金,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原告龚立平诉被告肖光辉、张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丽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立平及被告肖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赐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立平诉称,原告与被告肖光辉曾经是情侣关系,2013年4月23日,由肖光辉作担保借款13000元给被告张赐金,张赐金写下欠据并按下手印,但欠据上使用了假名张军,其真实姓名是张赐金。现本人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清还欠款13000元,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肖光辉辩称,张军是张赐金的小名,款项不是肖光辉所借,肖光辉是作为担保见证人在欠据上签名的,借款当时肖光辉不在场,写欠据时肖光辉在场。被告张赐金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张赐金以“张军”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表示,今欠龚立平人民币13000元(分期付款,每月付500元)或转账,工商:9558****3974158,龚立平,从2011年11月开始。被告肖光辉在该《欠据》左下方空白处担保见证人处签名并按指模。另查,原告与被告肖光辉曾经是情侣关系,被告肖光辉称双方于2014年底分手。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张赐金欠其借款13000元,有被告张赐金出具的《欠据》为证证实,被告张赐金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定。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张赐金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张赐金偿还13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肖光辉在《欠据》签名作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肖光辉应对被告张赐金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光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赐金追偿。原告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用,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赐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龚立平偿还13000元;二、被告肖光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肖光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赐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龚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丽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铭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