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广民初字第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晓方与袁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方,袁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551号原告:袁晓方。被告:袁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方诉被告袁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晓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晓方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周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