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与吴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吴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国珍身份证:33020319570112244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刑初字第000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国珍名下有房产(宁波市海曙区马园村60号306、307室、云霞路165弄3号901室、165弄地下车库-1-90、恒春街146弄29号201室、苍松路637号﹤1-4﹥G-4、苍松路135号(7-6)室七套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宁波市海曙区马园村60号306、307室、云霞路165弄3号901室、165弄地下车库-1-90、恒春街146弄29号201室、苍松路637号﹤1-4﹥G-4、苍松路135号(7-6)室七套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颂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一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