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张文本、彭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张文本,彭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新民。被告张文本。被告彭飞飞。原告李新民诉被告张文本、彭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克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