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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张文本、彭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张文本,彭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新民。被告张文本。被告彭飞飞。原告李新民诉被告张文本、彭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克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