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传勇与张纯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勇,张纯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89号原告:杨传勇,男,1978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纯景,女,1964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勇与被告张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杨传勇申请对登记在被告张纯景名下位于青年路西侧(801大院)产权证号为某某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张纯景名下位于青年路西侧(801大院)产权证号为某某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