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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晓星与郭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星,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凌云,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晓星与郭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杨晓星申请被执行人给付77900元。本院已实际执行3000元,尚有余款74900元未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郭凌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固定收入,仅有一套住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晓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