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8号原告刁某某,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魏某某,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6755号原告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不在重庆市江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在重庆市江北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被告离开原住所地在其他地方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本院以被告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抚宁县为其住所地。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魏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