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溪灼与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溪灼,艾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刘溪灼,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告艾炜,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溪灼与被告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溪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刘溪灼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