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光化工助剂工贸有限公司、姚恩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国光化工助剂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43号申请人:宁波市国光化工助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恩华。委托代理人:张玲娟。申请人宁波市国光化工助剂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781625、出票金额伍拾万圆整、出票人宁波中港远东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第一被背书人宁波保税区云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国光化工助剂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