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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昌会与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会,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49号原告:唐昌会,女,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婷婷,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18号贵福骑龙山庄青果园C幢C3单元5-2号。法定代表人:高山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昌会诉被告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昌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