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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朱福与陆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朱福,陆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206号原告:姚朱福。被告:陆春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朱福与被告陆春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朱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朱福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朱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姚朱福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