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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薛全喜与汶上县周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全喜,汶上县周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575号原告薛全喜,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殿哲,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周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汶上县苑庄镇周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周长凤,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16632651-0。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全喜与被告汶上县周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全喜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全喜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薛全喜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