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汪长征,曹先长君等与巫山县骡坪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汪长征,汪长君,巫山县骡坪小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汪某某,2008年10月4日出生。原告暨原告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本田(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小艳(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汪长征,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汪长君,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巫山县骡坪小学,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仙鹤街45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9722-4。法定代表人李伟,副校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黄全军(系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曹某某、汪长征、汪长君与被告巫山县骡坪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曹某某、汪长征、汪长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交纳985元,由原告汪某某、曹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熊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