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鼎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熊先金,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曾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鲁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