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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世茂与沽源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茂,沽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沽行初字第5号原告徐世茂,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沽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夏德新,该局局长。原告要求确认沽源县公安局未经原告申请而私自办理原告身份证并提供给他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世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义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