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黄××。被告李××。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再婚前育有一女已成年,被告再婚前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在北辰区青光镇刘家码头村至今。原、被告性格不合,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被告不信任原告,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后因协商未果,故原告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其他陈述并不属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从相识到婚后一直感情很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偶尔吵架,但从没有动过手,只是在沟通上出现了问题。被告今后会改掉经常喝酒的坏习惯,多关心照顾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因与被告在生活琐事上产生矛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均应珍惜此次婚姻,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理应加强沟通,积极化解彼此之间的问题,不应该草率离婚。原告的当庭陈述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