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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艾启水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启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启水,农民。2006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启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艾启水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优明人民审判员  周 航人民陪审员  王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