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艾启水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启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启水,农民。2006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启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艾启水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优明人民审判员 周 航人民陪审员 王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