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女,1996年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5年6月4日、同年7月20日因涉嫌犯窝藏罪先后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窝藏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赛男、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被告人林某得知孟某、肖某某(均另处)等人与他人在重庆市长寿区因聚众斗殴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同月21日,肖某某到被告人林某租赁的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房屋内,告知林某自己正被公安机关追捕,要求在林某租赁的该房屋内躲藏,林某表示同意。次日,肖某某到该房屋内躲藏后,林某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肖某某与他人联系,并将房屋的钥匙及食物提供给肖某某居住使用、生活。同月28日,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人肖某某、杨某某、孟某、张某、陶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传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