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金红与北京众海时装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红,北京众海时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114号申请执行人郑金红,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众海时装厂,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者刘红娟,女,1984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郑金红与被执行人北京众海时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8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859号裁决书第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德瑞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震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