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戴联全诉黄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联全,黄添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38号原告戴联全,男,汉族,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添明,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戴联全诉与被告黄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