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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戴联全诉黄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联全,黄添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38号原告戴联全,男,汉族,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添明,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戴联全诉与被告黄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