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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甘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诚信街9号。负责人陈艳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黎明,居民。系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会计。被告甘延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告甘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负担。审判长刘耀勇审判员裴忠朗代理审判员张祥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