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任鸿生与任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鸿生,任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任鸿生。委托代理人钱盛(受任鸿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鸿生与被告任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鸿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鸿生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鸿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任鸿生预交),由任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