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郁向阳与邓金坤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向阳,邓立志,邓金坤,张四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02174号原告郁向阳,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告邓立志,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告邓金坤,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告张四义,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向阳诉被告邓立志、邓金坤、张四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邓金坤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