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刑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部××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部××,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40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部××。2010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部××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丽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活动扳子一把、钳子一把、改锥四把、车锁一把、背包一个(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新立村派出所),均予以没收。被告人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部××、原审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部××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部××撤回上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彬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怡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