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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小容与潘凤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高小容,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潘凤灼,男,1958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容与被告潘凤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容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高小容负担。审判员林平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周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