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刑更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书龙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更字第5号罪犯王书龙,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本院于1992年9月29日作出(1992)银中法刑一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1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2)宁法刑一核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后交付执行;1995年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5)宁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书龙的刑罚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宁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书龙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199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1999年12月6日经本院(1999)银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2年5月13日又经本院(2002)银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4年4月9日又经本院(2004)银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2004年12月1日,罪犯王书龙因患腰椎间突出病,经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2014年11月19日,罪犯王书龙被银川监狱收监。刑罚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银监暂字第06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2015年7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指派干警陈丽、刘涛,上前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旭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银川监狱提出,罪犯王书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监狱服刑,擅自离开居住地脱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书龙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期间共六年零十八天不计入执行刑期,重新计算刑期起止日期。检察机关认为,对银川监狱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程序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书龙在服刑期间因患腰椎间突出,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04年12月1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罪犯王书龙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之次日即2005年12月1日起至刑满之日2011年12月19日止,剩余刑期六年零十八天。罪犯王书龙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后,未归监服刑。2006年3月27日、3月28日银川监狱分别向罪犯王书龙的母亲王京芸和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朔方路派出所送达《关于敦促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回监报到通知》(罪犯王书龙的父亲王智敏签收),通告写明:具保人必须立即将通告内容告知罪犯,罪犯必须在2006年4月20日前回监报到。规定期限报到的,对罪犯保外就医逾期期间按实际执行刑期计算;符合续保条件的,监狱将办理续保手续;对规定期限内未返回监狱报到的罪犯,按脱逃论处,逾期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王书龙未按通告要求及时返回监狱报到。2006年9月、2010年3月、2011年3月,银川监狱和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追捕小组对罪犯王书龙进行追捕收监未果。2014年11月19日罪犯王书龙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自首,当日被银川监狱收监。2014年11月26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朔方路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罪犯王书龙在保外就医期间未到朔方路派出所报到。罪犯王书龙归监后陈述:保外就医到期后,监狱要对我们保外就医罪犯进行收监,其担心没敢回来,就抱着侥幸心理跑到河南洛阳去了。罪犯王书龙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之次日即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被收监,脱离监管八年十一个月十八天。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银川监狱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各一份;2、刑罚执行机关发出的协查通报(2010年3月23日)及《宁夏银川监狱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各一份、银川监狱给罪犯王书龙的母亲王京芸送达《关于敦促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回监报到通知》送达回证一份(2006年3月27日罪犯王书龙的父亲王智敏签收)、银川监狱给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分局朔方路派出所送达《关于敦促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王书龙回监报到通知》送达回证一份(2006年3月28日;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06年3月17日下发的宁监管通[2006]35号《关于下发的通告》及附件《关于敦促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回监报到通知》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2006年9月11日下发的银监通[2006]192号文件《关于印发保外就医罪犯逾期未归追捕收监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附件《银川监狱逾期保外就医罪犯名单》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2006年9月19日向区监狱管理局发送的银监发[2006]196号文件《银川监狱关于近期对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实施追捕情况的报告》一份。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司法局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2011年10月30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银川监狱下发的《告在逃人员亲属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银川市上前城人民检察院银监通[2011]30号文件《关于印发银川监狱、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追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银川监狱、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追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各一份;5、宁夏监狱罪犯进出监狱AB门登记薄一张。6、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朔方路派出所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7、银川监狱对罪犯王书龙的讯问笔录二份;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报送的银监函[2015]10号《银川监狱关于对李文雄等六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逾期不计入刑期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2015年6月4日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报送的银监函[2015]12号《银川监狱关于对李文雄等六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逾期不计入刑期的函》各一份。本院认为,罪犯王书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八年十一个月十八天,其脱逃期间依法不计入执行刑期,剩余刑期六年零十八天应自收监之日起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王书龙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剩余刑期六年零十八天继续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